第一章 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一条 根据经费管理需求,基金会经费使用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经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为基金会各种经费审签负责人。
第二条 限定性捐赠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项目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使用由项目部初审、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院系(部门)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使用由院系(部门)负责人或院系(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初审,项目经费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单位公章,再由基金会项目部进行复审、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经费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如在理事会休会期间,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后执行,10万元以上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并在理事会上对项目执行进行通报。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经费及公益发展的经费在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中开支,当年工作经费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2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工作经费开支的范围: 日常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筹资过程中的接待费;捐赠项目的推展、管理、组织与宣传等费用;交通及差旅费;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特快专递等费用;会议费;基金会自身宣传费;志愿者公益活动费;劳务费等。每年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章 报销票据相关规定
第七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四川农业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因不是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 办理报销事项,要持有合法的各种票据
1.涉及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业务活动,应持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涉及与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应持财政局核发的统一收据,发票必须有财政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报销其他业务的收据应持正式票据,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业务,如劳务费等,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发票数量、单价等栏目填写清楚;发票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票据;发票票面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5.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既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财务部一律拒绝报销。
第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报销凭证不规范、超标准等情况,还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情况属实后,交秘书长审签。
第十条 报销发票应统一填制“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支(借)款申请单”,报销汇总单按项目分类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部门)盖公章后,方可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单张发票报销无需填写报销汇总单,发票背面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章)、院系(部门)盖章后即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应附具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第十二条 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含)需银行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可以现金支付;单张发票金额虽未超过3,000元,但连续号码金额累计超过3,000元也视同单张发票,需银行转账支付;因特殊原因现金支付的发票需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网上交易支付货款凭网上购买记录可以现金报销。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两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章 日常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自有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其发票需由经办人、管理人员、秘书长签字后,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中凡涉及购买固定资产及工程建设类资金,由基金会转捐至四川农业大学,纳入四川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借款需填写借款凭证,说明借款日期、金额、事由,工程或调研类借款需提供相应预算,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报账结算手续,原则上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即办理暂付款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销冲账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待完清上一次暂付款的报销手续后,再予办理。
第十八条 会议主办/承办单位报销会务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等会议材料,50,000元以上会务费支出如由宾馆酒店或会务公司代办,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支出明细,会议标准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会务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750元。
第十九条 报销学生活动费需提供主办/承办活动的相关证明(如活动新闻报道等),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报销:
报销短期出国交流费,出国前需事先在外事处办理出国任务批件书。如由旅行社代办出国交流事项,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费用明细。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书、出国人员经费审批表、登机牌(原件)、机票发票、电子行程单、境外住宿发票(receipt、invoice等)、护照照片页和签证页复印件、出入境盖章页面等。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城市间交通一般采用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2.住宿费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的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3.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的。
(2)基金会不鼓励、不提倡人员在出差地投亲靠友,但本着节约原则,如在出差地确有免费住宿,并经秘书长审批的。
4.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执行。
5.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只发放在途期间(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的市内交通费。
7.根据规定,火车交通意外险由强制保险变为自愿保险,乘坐火车或者轮船的,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
8.因工作需要出差超过15天,15天内按相应标准发放补助;超过15天的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中差旅费报销本着节约原则,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审签后实报实销。
第五章 奖学奖教金及人员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基金会对项目中奖学奖教金以及人员费的发放一般不采用现金支付,通过银行代付方式转账支付到个人的账户上,以确保转账资金的安全、真实。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需提供人员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及excel电子表格,在财务部生成数据加密盘和纸质代付清单。
第二十四条 发放外籍人员的零星劳务费等特殊情况可采用现金方式,需要附劳务费签收单,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
第二十五条 讲课费、评审费标准(税后)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基金会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