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8 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农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四川农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九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上述制度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应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为11日至12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部职责:

1.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2.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3.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5.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6.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国家配比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7.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8.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收据),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9.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10.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3.按要求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4.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5.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2.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编制现金日报表。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印鉴。

4.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

5.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2.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2.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秘书长同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

3.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5.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6.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7.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

8.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程序,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在努力加大劝募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基金会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提出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决定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必要的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流程,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四十条 公益活动支出。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

1.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经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审核、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即执行;

2.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十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对应收应付款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催收。

第五十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五十一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帐。

第五十二条 年底结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且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初净资产的70%,原则上大额投资在一年期内,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不准用基金会资金,以个人名义购买债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要经过法务部委托律师审核。所有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对外投资。


第十二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捐赠人意愿,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预算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年度填写项目工作计划。项目支出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告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一致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及捐赠协议等进行审核,财务部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财务部统一完成记账和支付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益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支付、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六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门财务经办人员负责项目的预算、支出管理、决算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认真做好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应不定期向项目执行方反馈、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项目的执行和经费的支出。

第六十四条 年度终了,项目执行方应完成本年度的决算工作,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十五条 项目执行方应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配合基金会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的申购、领用、盘查和报废、转让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为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配合。

第六十七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程序,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十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七十一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


第十四章 关联交易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4.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5.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前,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根据资金使用要求转入学校执行的项目按年度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七十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七十五条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七十七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十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将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八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或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八十二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进行委托贷款;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7.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八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四条 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十六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于每年年末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此外,还应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八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

第九十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后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九十二条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九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下一条: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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