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隐私信息保护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8 20:13

为保障捐赠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防止捐赠人及受益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可能受到的威胁、骚扰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基金会所披露信息凡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二、捐赠人隐私保护

1.捐赠人明确提出不希望公开其信息的,应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捐赠人信息予以保护。

2.予以公开的捐赠人信息不能包括捐赠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信息。

3.未经基金会及捐赠人许可,不允许项目合作方、受益人、志愿者、采访媒体等与捐赠人互相交换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或其它私人通讯方法。

三、 受益人隐私保护

1.受益人明确提出不希望公开其信息的,应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受益人信息予以保护。

2.基金会、捐赠人及项目参与各方制作的所有关于受益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故事、照片、录像、幻灯片、网络信息、宣传册、展板、海报等,都应采用尊重受益人的表达方式,避免因夸张描绘使受益人形象受损。在制作关于受益人的宣传材料时,应与受益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取得受益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所有关于受益人的宣传材料,包括受益人故事、照片、视频等,版权均属于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基金会工作人员、捐赠人及项目参与各方等均需要谨慎严肃处理及储存相关宣传材料,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用途。

4.基金会工作人员及项目参与各方严禁与不相关人员公开讨论受益人的私人资料、隐私或个案。

5.开展对受益人进行的探访活动需事先通过基金会批准,并在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进行;为避免泄漏受益人的住址,探访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一些公共地点会见受益人,如社区的公众场所或学校等。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受益人的监护人、家人或老师必须陪同。

6.予以公开的受益人信息不能包括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信息。如特殊情况必须公开的,需要事前进行脱敏处理。

7.未经基金会及受益人许可,不允许项目合作方、捐赠人、志愿者、采访媒体等与受益人互相交换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或其它私人通讯方法。

四、本办法由四川农业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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