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四川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14 20:59


为支持和推动四川农业大学的长远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表彰热心于四川农业大学教育事业并向四川农业大学捐赠的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捐赠鸣谢办法。

第一条 凡向四川农业大学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均给予表彰,颁发捐赠纪念牌、纪念证书或捐赠证明,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为四川农业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须应捐赠人要求开具正式捐赠财务收据,开具捐赠证明并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和捐赠承诺,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基金会网站公布全体捐赠者名录。

第三条 根据情况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

第四条 根据情况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前,铭文纪念。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捐赠金额累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人民币累计50万(含)以上的个人:

1.可授予四川农业大学杰出慈善校友、四川农业大学名誉校友等称号或受聘担任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2.颁发“四川农业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 和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证书;

3.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和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累计达5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人民币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颁发“四川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 和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证书;

2.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和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简介和照片等。

(三)捐赠人民币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1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颁发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和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四)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其它鸣谢方案可与捐赠者协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委托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四川农业大学负责解释。

上一条:四川农业大学接受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捐赠项目形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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