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
1.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2.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4.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教育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2.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帐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二)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
2.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经费等。
2.基金管理费用最高限制在基金增值的10%以内列支,特殊情况减免提收管理费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资金运作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五条 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须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