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增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得以协议书、议定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专用凭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动,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包括:
1.本金归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的基金;
2.本金归设立者或一定时期内归设立者所有的基金。
(二)年度专项捐赠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二)设专职人员对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捐赠的物资如交由学校有关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要和基金会办理手续,并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帐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帐目,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其主要办法是: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其他低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四川农业大学的教学、科研、开发、管理、服务等工作和学习中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的老师、科技人员、学生和其他职工。
(二)资助对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专业和科研开发项目。
(三)支持四川农业大学校园建设事业。
(四)资助在校贫困生。
(五)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基金活动。
(六)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将尊重捐赠者志愿,保证不挪做他用。
第八条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要按规定规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投资及筹集资金活动,使用基金额度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执行副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审批;
(四)使用基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批。
第九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在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依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依据学校授权,基金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基层单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导、统计、检查、监督职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