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8 1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需要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会资助的50万及以上的限定性项目、基金会资助的20万及以上的非限定性项目;

(三)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订;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接收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

(六)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

第五条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试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条 对于临时动议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和表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第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条: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联系我们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
  • 邮编:611130
  • 电话:028-86293218
基金会公众号

基金会公众号

川农人小程序

川农人小程序

校友会公众号

校友会公众号

Copyright © 2020 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 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